浦茂说法 - 公益案例:十岁男孩成孤儿,监护难题怎么解?

2024-03-15 09:54:03 PMadmin 25

未成年人小张,一个可爱的小男孩,现刚满十岁,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都在上海市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南泉苑居委会。小张的父亲于其幼年三岁时不幸去世,而其母亲又于今年二月刚刚死亡,遂成孤儿,其正常生活与合法权益将由谁来照顾及如何保障?浦茂说法今天介绍一则我所社区公益律师助力居委会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公益案例。

今年三月初,二位年过七旬的老人王某某、董某某来到我所担任法律顾问的普陀区甘泉路街道南泉苑居委会,向工作人员告知以上情况,并称其为未成年人小张的外公与外婆,要求居委会为其向某银行出具其二人为小张监护人的证明。居委会工作人员经询问情况后告知二位老人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指定其担任小张的监护人,在其被依法指定担任监护人前,居委会不能为其提供证明。鉴于二位老人对于如何依法申请指定担任监护人不清楚,居委会联系了我所服务于该小区的公益律师蒋险峰,请将律师协助处理该事务。

我所蒋律师告知二位老人,按我国民法典规定,可以由被监护人所在地居委会、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指定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被监护人的监护人,但相关人员首先应该向该等单位提出申请,鉴于二位老人想减少诉累,加快程序,希望由居委会来依法指定,律师在了解了相关的情况后,指导二位老人作为申请人准备了书面申请书并相关的证明材料。其后,蒋律师与居委会工作人员共同审核了证明材料,又向证人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了以下事实:小张的奶奶、爷爷分别于1990年、2016年去世。而申请人王某某、董某某系被监护人的外祖父母,二人在被监护人母亲去世前就与其及被监护人共同生活于小区,且被监护人自小及丧父以来皆由二人协助其母抚养,以至今日。

有鉴于以上事实,我所律师与居委会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讨论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父母去世后,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一顺序监护人选,现其祖父母均已经去世,居委会可以依法指定二位申请人共同作为未成年人被监护人小张的监护人。同时考虑到未成年人小张还是小学生,为加强家庭、居委会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与联动,更好地了解未成人状况及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听取被监护人对于指定监护人的意见,居委会将此情况向街道司法所进行了汇报后,又联系了被监护人学校,请其派人参加指定监护人的工作,发表意见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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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由南泉苑居委会负责人主持,二申请人以及被监护人、学校负责人、街道司法所工作人员、我所律师等参加,举行了指定监护人的会议,听取了包括被监护人在内的参会各方人员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居委会现场作出书面决定,指定未成年人小张的外公、外婆王某某、董某某担任其监护人,并要求二监护人按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的监护原则与要求履行监护职责,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至此,一宗为未成年孤儿指定监护人的工作在不到一周的时间内,得到了落实,体现了我所律师的专业水平和公益精神,也体现了南泉苑居委会的便民意识与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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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监护问题的相关法律条款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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