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解法】 公房拆迁,拆迁款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20年张某父亲承租的公房发生征收,张某在该处公房(面积25平米)有本市常住户口,但张某因为该处房屋较小,居住不便,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分房。张某父亲与征收组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却不肯同意张某参与征收款的分配。张某是否有权分割该处公房的征收款呢?
律师解析:2020《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指出,关于征收补偿对象的“同住人”范围仍应按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执法意见确定。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有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形成租赁关系,但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一般也不应视为他处有房。居住困难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法定最低标准面积的认定,应当按照房屋调配当时的公房政策所规定的居住困难的面积标准公房拆迁房屋补偿款的分割,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房屋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款(如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等)一般应归确因拆迁而搬家、设备迁移和临时过渡的承租人、同住人;奖励费和一次性补偿费,一般应当由拆迁时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人之间予以分割。同住人身份的认定,是本案的关键,如上所述,张某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标准,应当享有房屋补偿款,但不享有房屋补偿款之外的其他补偿款(如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临时安家补助费、搬迁奖励费以及一次性补偿费)。
律师提醒:公房制度系产生于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时代,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建立在一定程度的户籍制度之上,而空挂户口既无产权利益,也无居住利益,一般不属于征收补偿安置对象,也无法获得补偿利益,除非在征收补偿的政策中有部分补偿利益是基于户口这个因素才给予的,那么这部分补偿利益,可以适当分割给空挂户口的人。
上海浦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钱继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