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茂说法 | 用法治思维破除错误传统观念,以法律刚性捍卫合法权益——山西“订婚强奸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宣判】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4月16日依法对上诉人席某某强奸案公开宣判。
本案中,一审法院查明案件当事人双方于2023年1月30日通过婚介机构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1日订立婚约。订婚次日,即5月2日下午,席某某在被害人具有明显反抗行为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席某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席某某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且原审量刑已考量原、被告双方的恋爱关系,及案发后被告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情节,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热点聚焦】
席某某强奸上诉案及所涉婚约财产纠纷上诉案引发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之相关各种话题的讨论热度更是居高不下。本案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聚焦案件热点,回应社会关切。
热点一:订婚是否意味着性行为存在默示同意?
审判长强调:“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不能违背其意志,与双方是否订婚没有关系。”也即订婚不等于性行为默示同意。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为是否构成强奸罪的关键要素。本案中,被害人在事前明确表示不接受婚前性行为,事中存在明显反抗,事后反应强烈,足以认定上诉人席某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妇女意志。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该罪侵犯的是妇女按照自己意愿决定自己性行为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热点二:处女膜未破裂是否影响强奸罪的认定?
性行为是否会导致处女膜破裂,这与个人体质和性行为本身强度有关。国内外医学界达成共识:处女膜状况不能证明是否发生性行为;我国相关司法文件和案例也已明确:处女膜状况不能作为认定或否定强奸罪行的依据。
故审判长认为,处女膜破裂与否不影响强奸罪的认定,且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处女膜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不应公开披露。
热点三:女方是否存在骗婚情形?网传女方是因借婚姻索取财物不成反告男方强奸,该情况是否属实?
审判长答记者问:二审法院查明,被害人不存在骗婚情形,且网传女方借婚姻索财的信息不实。
被害人没有婚史,通过婚介机构进行了两次相亲,第一次未成功且未涉及彩礼,第二次即与上诉人席某某相亲,故女方不存在骗婚情形。
针对女方借婚姻索财的网络传言:
首先,女方家人未以报警相要挟索取财物。
其次,关于双方存在的本案所涉婚约财产纠纷,即彩礼纠纷,男方起诉女方要求返还在订婚仪式上向女方交付的10万元彩礼款和7.2克金戒指。女方在法院立案前,已将上述彩礼退还至婚介机构,但男方在婚介机构多次通知后拒不领取;审理期间法院告知男方可以帮助其取回上述款物,男方仍不领取。故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诉请。
二审法院为促进案结事了,又主动联系保管方将彩礼款及戒指带至法院,但男方仍未领取。男方本可以通过领取该款物实现返还彩礼的诉讼目的,但却在多次通知后拒不领取,故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热点四:是否存在部分网友所质疑的“舆论干预司法”情况?
审判长认为:“接受舆论监督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并不矛盾。”
本案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席某某的母亲作为辩护人,多次擅自把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到网上,侵犯了被害人隐私权,二审期间法院依法对其进行了训诫。而被害人选择相信法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谢绝所有上门媒体的采访,拒绝舆论炒作。
鉴于网上存在本案有关的大量不实信息:
一审宣判后,法院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事实;
二审宣判后,法院在保护双方隐私的前提下,及时向社会通报案件中可以公开的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增加司法透明度。
网上大量不实信息的公开传播、不明真相网民的网络暴力和人肉搜索都是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对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和日常生活均造成了严重影响。
浦茂律所在此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侵权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规定,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构成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单位或个人公开披露、报道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结语
本案的审判,以法律刚性捍卫女性权益,彰显了司法机关依法惩治侵害妇女权益违法行为的司法担当。健康婚恋关系的建立应以人格平等、互敬互爱为基础,双方需携手共筑幸福人生、实现美好理想。我们期待社会各界共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法治思维破除错误婚恋观念,使现代法治精神成为构建和谐两性关系的根本遵循。